
当事人姓名:颜其学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文观村8组
现查明,你驾驶渝AB***96车于2026年3月5日9时52分许,在重庆市涪陵区沙溪沟路段,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基准情况:符合《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5年版本)第55项较轻情形。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涪陵城区支行,账号:31620101040007359,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鹤凤大道10号(新区大厦斜对面)2-4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