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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59Q/2020-00078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交通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2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高坠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交发〔2020〕37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高坠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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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路事务中心、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运工程高处坠落事故,按照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高坠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渝交路[2020]9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高处作业施工方案。各公路水运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统一编制项目高处作业施工方案;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程序组织审查通过后,在项目其他施工方案中直接采用或引用。对项目涉及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情况特殊、高处作业施工方案未能涵盖的内容,应在相关专项施工方案中,重点补充完善。在高处作业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按程序报审更新,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形成相关记录。

二、规范安全技术交底培训。各公路水运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项目高处作业通用安全技术交底课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要求、防护用品使用、防范及紧急避险措施等内容。高处作业通用交底课件应纳入进场人员岗前培训必修基础课程,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对通用交底课件不能涵盖的,作业前必须组织专项交底。

三、强化作业人员适岗管理。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依规持证上岗,进场前应进行体检、后续复检周期不超过1年。对恐高或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心脑血管疾病等不适宜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安排调整作业岗位,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严禁酒后高处作业。

四、严格特殊天候作业保障。在雨、霜、雾、雪等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冻措施,并应及时清除作业面上的水、冰、雪、霜;当遇有雷电、大雨、大雪、浓雾以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各单位应定期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当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时应立即修理完善。能见度或光(照)不足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夏季高处作业时间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五、规范使用安防设施设备。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投入,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高处作业现场需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检查、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一)安全帽、安全带。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安全帽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规范《头部防护安全帽》(CB2811)的要求;安全带使用应符合现行《安全带》(GB6095)的规定,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织带磨损、灼伤、酸碱腐蚀或出现明显变硬、发脆以及金属部件磨损出现明显缺陷或受到冲击后发生明显变形的应及时报废。

2.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并扣牢在牢固的物体上。

3.安全带的安全绳不得打结使用,安全绳上不得挂钩。

4.盖梁、系梁等缺少或不易设置安全带吊点的工作场所宜设置安全带母索。

5.安全带的各部件不得随意更换或拆除。

6.安全绳(包括未展开的给缓冲器)有效长度不应大于2m,有两根安全绳(包括未展开的缓冲器)的安全带,单根绳的有效长度不应大于1.2m。

7.严禁安全绳用作悬吊绳。严禁安全绳与悬吊绳共用连接器。新更换安全绳的规格及力学性能必须符合规定,并加设绳套。

   (二)安全梯、防坠器。高处作业上下通道应根据现场情况选用人行塔梯、钢斜梯或钢直梯,各类梯子安装应牢固可靠。钢斜梯、钢直梯的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挖孔桩、塔吊、架桥机、T梁横隔板等采用钢直梯上下的,应使用速差式防坠器作为安全保险;速差式防坠器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规范《电力高处作业防坠器》(DL/T1147)的要求。桥梁等高大结构作业场所上下通道宜采用专业厂家定型生产的人行塔梯;自行搭设人行塔梯应根据施工需要和工况条件设计,并按规范和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安装;踏步高度不宣大于0.2m,踏步梯应设置防滑设施和安全护栏。

   (三)安全网作业面与坠落高度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无临边防护装置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安全网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规范《安全网》(CB5725)及《阻燃安全网》(CB/T3749)的要求。安全网安装应系挂安全网的受力主绳,不得系挂网格绳;作业面与水平安全网之间的高差不得超过3.0m,水平安全网与坠落高度基准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2m。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桥面系施工前,上下行桥之间空隙处应满布安全网

   (四)防护栏杆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连续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对于高桥墩液压爬模施工,还应采用金属隔离网封闭。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采取能代替原防护设施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防护栏杆应能承受1000N可变载荷;由上、下两道横杆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应为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应加设栏杆柱。

六、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高处作业相关防范要求,加强现场管理,作业现场未满足相关要求时,不得开展施工工作。

   (一)安全通道及作业平台。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桥梁墩柱、挡墙、边坡、水工结构等施工,必须设置人员安全通道和可靠的作业平台,严禁起重机械载运人员。桥梁空心薄壁墩施工时墩内外必须设置施工作业平台,并支承固定牢靠,便于吊装。相关作业平台距结构物立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5cm;平台上的脚手板应满铺、固定,并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和限载标志。高处作业人员不得沿钢管立杆、栏杆、钢筋笼、模板立面等攀登模板、支架的安装拆除人员应使用稳固的登高工具、防护用品。

   (二)孔洞防护高处作业场所的孔洞应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灯光警示。在孔口、洞口作业时,应采取符合规定的防坠落措施。

   (三)悬空作业悬空作业应设有牢固的立足点,并应配置登高和防坠落的设施。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的构件上作业或通行。桥梁现浇混凝土护栏施工,宜使用由专业厂家制作的专用作业台车,并保证行走和使用期间的稳定性。安装桥梁金属护栏或在桥梁上下行空隙处安装防眩板时,作业人员和未完全固定的构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悬浇施工挂篮宜设有兜底防护措施。

   (四)吊篮作业高墩修饰等吊篮作业应符合现行《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的有关规定,且应使用由专业厂家制作的定型产品,不得自行制作吊篮。吊篮操作人员应带安全帽、穿防滑鞋、着紧身服、系安全带、挂安全大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吊篮和工作台的脚手板必须铺平绑牢,严禁出现探头板。

七、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围绕有效防范高坠事故工作目标,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并纳入日常检查考评范围。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防范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和企业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各项目监管单位要将防范高坠有关措施现场落实情况,納入日常安全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并依法从严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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