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路事务中心、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道路普货运输企业:
现将《全区交通行业道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交通行业道路货运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做好全区道路货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行业道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渝交便函〔2020〕2044号)精神,区交通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在全区交通行业开展为期半年的“道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系列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汲取近期道路货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要抓手,以强化监管执法为基本手段,坚决防控较大及以上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区交通行业道路货运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重点
(一)强化道路货运源头管理。
1.严格货运企业、车辆、人员资质管理。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局运输科要把好准入关,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许可;已不具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条件的,及时注销其相应的证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不得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通过年审;落实货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以及列入“黑名单”的货运驾驶员禁止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责任单位:区道路运输中心)
2.落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督促货运企业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机制,确保货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督促企业严格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执行货运车辆维护和检测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安全例会、安全学习制度,推广货运车辆驾驶员远程网上学习培训模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通过安全考核上岗;督促企业加强货运车辆动态监控,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重型货车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应即时处理,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加强对道路货运企业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管和事后执法力度,发现道路货运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近年来发生过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货运企业,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任单位:区道路运输中心、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探索创新货运安全监管模式。各有关单位要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万盛小微货运企业安全托管等创新经验和做法,优化辖区道路货运安全监管模式,解决货运企业弱、小、散和安全管理缺失问题,推动企业对运输安全实现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促进货运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有效遏制道路货运安全事故的发生。(责任单位:区道路运输中心)
(二)强化货运车辆监管执法。
1.打击非法改装。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80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对发现承揽非法改装业务的维修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高限处罚,并责令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取缔其经营资格,同时对改装源头进行深入调查,将调查结果移送相关部门,完善非法改装源头调查移送机制。联合开展道路货运监管执法,对非法改装的货车,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严格处罚;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限时整改。(责任单位:区道路运输中心,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整治超限超载。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等相关规定,各有关单位要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强化路警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超限超载路面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专项整治安排
(一)宣传贯彻阶段。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宣传贯彻阶段,各企业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宣传贯彻文件到公司每个部门,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二)企业自查阶段。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企业按照方案要求,开展企业隐患自查自纠,并于3月16日前将道路普货运输企业专项整治自查表报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货运科,货运科将收集的材料汇总报局运输科。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将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开展集中整治。
(四)复查验收和总结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为复查验收和整治工作总结阶段,对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隐患严格按照“首查必罚”和执法“三部曲”方式进行整改,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此次专项整治进行总结。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守安全发展红线,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深刻汲取近期道路货运领域多起较大事故教训,扎实开展全区交通行业道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事故防控,确保道路货运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局安办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局机关相关科室、区公路事务中心、区道路运输中心和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导各单位有序推进各领域相关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点位和人员安排,强化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抓出实效。
(三)强化统筹协调。各单位要将“道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与已部署开展的各项专项活动统筹推进,加强协调配合,深化执法协作,畅通信息渠道,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主流媒体、行业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渠道适时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执法震慑力,并以此为契机,宣传好的做法,曝光反面典型,对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施以道路交通安全引导,促进形成安全驾驶、守法运输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跟踪督办。区公路事务中心、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道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定期开展专项指导检查,强化重点货运企业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执法效果,督促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整治,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请各单位于2021年6月8日前将“道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至局安办。(联系人:胡杰;联系电话:023-72807061;邮箱:fljwj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