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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59Q/2021-00012
  • 主题分类
  • 工程建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03-0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交发〔2021〕4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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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路事务中心、区交通执法支队、区交规中心,涪陵交旅集团、白涛园区集团、龙桥园区集团、高速公路公司: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2〕32号)、《关于转发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发〔2020〕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涪陵区交通局(简称“区交通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或授权及委托管理的由区交通局审批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等,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

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含5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 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 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5.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含1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 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

4. 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 桥梁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 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7.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8.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9.新(改)建公路工程和公路养护工程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在20万元及其以上的;

10.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否则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不可抗力除外)。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

   (一)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区交通局审批或区交通局上报审批。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签发同意;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内的,由主要领导签发同意;变更增加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以内的,由局行政办公会审批;变更增加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局党委会审批或上报审批;

   (二)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建设单位应1个月内报区交通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设计变更,区交通局不予认可。

第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变更增(减)金额。建设单位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

第八条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照第六条规定向区交通局提出设计变更请示文件。设计变更建议请示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示文件。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提出变更建议的单位、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包括变更后预估的项目总投资情况)等内容;

   (二)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更设计单位发生变化的);

   (三)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等。

   (四)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涉及结构物和安全设施等相应工程的,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形成备忘录留存。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变更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并同时编制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在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交通运输部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以及市交通局、区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材料价格执行招标时采用的《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 变更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第六条规定报区交通局审批。建设单位取得批复后,对在下达的概、预算范围内的项目可立即实施,对超过概、预算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程序后才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急需实施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或先行实施,同时按涪陵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单(附件2)现场确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或急需实施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工程金额超过一定幅度或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时,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设计变更费用的单价确定应按照签订的合同或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细目单价或类似细目(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单价的,直接采用合同清单单价。

   (二)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但计量单位与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可采用换算、类比、内插等方法间接使用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形成变更工程的单价;工程项目变更后有部分工作内容改变,按上述方法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三)若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细目单价的,可以采用本项目其他合同段的相同细目单价的平均价,或参照平均价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四)若本合同段及本项目其它合同段没有相同细目或类似细目单价套用的,则根据交通运输部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及市交通局的补充规定,采用招标时《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没有的可采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可采用市场调查)进行编制,并按本合同段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执行)进行调整确定新增单价。

   (五)合同清单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但因业主要求出现材料变更的,则原综合单价不变,只调整材料价差。

第十七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督促整改或由区交通局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信用评价规定进行信用扣分,视情节轻重给予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交通局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先追究责任后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肢解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未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变更费用及单价的。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将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一般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明确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涪陵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备案表

2. 涪陵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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