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 就读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重庆籍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2. 资助标准:受助学生免缴教科书费。区教委、区财政按每生每年400元补助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