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教管中心、直属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涪陵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及时组织广大干部教师传达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
2018年1月6日
涪陵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重庆市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意见》(渝教师发〔2017〕1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已取得教师资格且在岗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职学校的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以及区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取得教师资格并聘任了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上述对象以下简称为“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职学校的教师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 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坚持“学年常规审核、五年周期审定”制度。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每学年基层学校登记的教师培训学分进行定期审核,对五年周期届满教师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审定并给出验审结论。
第二章 学分的标准、构成与转换
第四条 实行刚性学分与弹性学分、必修学分与选修学分相结合,将师德教育、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纳入必修学分。
第五条 每学年内,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应完成基础学分,其中正高级教师不少于25学分、高级教师不少于23学分、中初级教师不少于20学分。
第六条 每五年培训周期内,教师应累计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集中研修须修满2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学年所修学分原则上不得少于20学分。五年周期届满时修满规定学分方能审定为合格。
第七条 新任教师第一学年必须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试用期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校本培训与网络研修不少于60学时。
第八条 转正及新调入我区的教师,从转正和调入年度开始登记培训学分。城乡交流、挂职和借调等教师凭现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回原单位登记培训学分。
第九条 培训学分由“研训经历学分”、“研训质量学分”、“实践应用学分”三部分组成。“研训经历学分”与学时挂钩,主要观测参与研训过程、考勤情况等;“研训质量学分”与参训质量挂钩,根据实际表现、作业水平、能力提升等方面综合评定等级后赋予学分;“实践应用学分”与成果转化挂钩,检测教师在工作实践中培训成果应用和教育教学行为改进情况。
第十条 参训成效不同的学分转换。由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对参训教师进行综合考核,按考核成绩分等级记载学分。其中:评定为“合格”的参训教师,认定相应层次基本学分;评定为“优”、“良”的参训教师,在其原学分基础上分别增加20%、10%学分奖励;“不合格”的参训教师,不能取得该项目学分。
第十一条 学历与非学历培训的学分互认。教师参加高等学校学历教育课程学习,经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以按照其学习结果认定其培训学分。积极探索教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高的课程衔接和学分互认,参加脱岗研修的学员其培训学分折算为学历教育相应课程学分,搭建教师专业成长的“立交桥”。
第十二条 自主研修成果的学分转换。教师通过自主研修或在工作实践中获得的专业奖励、专业荣誉称号、论文发表和著述出版等,经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后,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研修成果赋予相应的学分。五年周期内自主研修成果认定的学分总数不得超过20学分。
第十三条 探索建立不同培训层次(国家培训、市级培训、区培、校本研修)和不同类型(集中培训、校本研修、网络培训、自主研修)学时与学分适度区分转换方式。学时与学分的基础折算为每3学时(半天)折算一个学分,原则上市级及以上集中培训按3学时、区级集中培训按4学时、网络研修和校本研修按5学时折算一个学分。具体培训学分折算办法见附件《重庆市涪陵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折算参考表》。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教师培训学分银行。借鉴银行严格的质量标准和高效的运行方式,建立教师培训学分银行,实现教师培训学分的累积、查询、借贷、支取、应用,打通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集中培训与自我研修、学科培训与跨学科拓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渠道,让教师培训学分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通用性,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三章 学分的登记、审核与验证
第十五条 学分登记工作由教师所在单位完成。教师将参加培训的相关佐证材料交所在单位学分登记员登记(佐证材料包括区级以上培训机构颁发的课时证明、结业证书、荣誉证书或学术交流的通知等);登记员审核原件及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上单位公章,按学分类别归类填入《涪陵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录入《重庆市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系统),并为每位教师建立培训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年和周期相结合的教师培训学分定期审核工作由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完成。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结合每学年学校提供的教师培训学分证明材料,在系统上进行审核验证并核定教师个人本学年的培训学分;周期届满须对教师周期完成学分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教师培训学分完成情况反馈学校和教师本人。
第十七条 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将教师本学年培训学分套打在《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证书》上,并确定结论和加盖继续教育印章。对本学年完成规定学分的教师在其证书上加盖“完成”,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对当年培训学分总量在全区教师总数的前20%的教师,在证书上加盖“优秀”等级。对周期审核合格的教师在其证书上加盖“审验合格”等级,不合格的教师加盖“审验不合格”等级。
第十八条 凡未经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并备案的区级以下教师培训项目,不得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区级以上培训获得的学分,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教师培训资质的机构所举办的培训方能登记。
第十九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可在假期结束后进行补修。
第二十条 根据我区行政区划和学校分布情况,探索分片区组织实施学分审核与验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培训学分申诉制度。教师对培训学分登记有异议,要向学校提出,由学校将教师举证材料上报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属实,予以变更或补登学分,不属实或者不符合培训学分登记标准的,予以说明。
第四章 学分的应用、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将教师培训学分与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挂钩。凡学年培训学分未达学分基本要求者,本学年继续教育为不合格;凡周期届满时,未完成总学分最低要求者,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周期届满学分审验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续聘,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评先评优,不予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分者,不得转正定级。建立完善教师培训学分的评价激励机制,对学年或周期培训学分超额完成并在全区靠前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将教师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作为各教管中心、直属学校年度目标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的督导评估机制,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专项督导。对学分管理松散、职责不清、工作混乱的单位将全区通报并应下达整改意见,限时完成整改。凡学年度教师培训学分达标率低于90%的教管中心和直属学校,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作降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将教师培训学分的完成情况与考核评估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和职工教育经费划拨适度挂钩。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视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学年度教师培训学分达标率低于90%的学校,核减划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30%;对学分管理工作扎实、培训成效显著的学校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教委负责教师培训的统筹规划和质量监管。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学校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和验证工作。各教管中心负责辖区学校教师培训学分审核工作,各教管中心所辖学校负责本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和材料初审工作;各直属学校负责本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和材料审核工作。民办学校教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管中心负责登记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依托重庆市教师网络研修云平台,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和学分登记、转化、认定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信息更新准确,系统运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要按照培训学分标准要求,制定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并纳入学校学年度计划和学校发展整体规划,有计划、分批次安排教师参加或组织各类培训,满足教师专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作为本单位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员。学分登记管理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应及时报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教管中心和直属学校要切实保障教师培训方面的经费投入,要将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和区拨职工教育费全额用于教师培训。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监测通报制度,按时发布学年和周期监测报告。对在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学分登记审核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区教委将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