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可在报考普通高中时降5分:
A.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凭户口或身份证;
B.归侨、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凭市侨办、市台办证明;
C.建卡脱贫户家庭子女凭加盖就读学校鲜章的资格审查表以及在扶贫系统打印的家庭信息表。
烈士子女凭市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参照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凭有关证明材料按相关优待政策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参照现役军人子女优待办法执行。
符合以上降分政策和优待政策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数最高的一项政策进行降分,降分分数不累加。
考生降分必须先向学校申请,由学校审核降分原件、填写降分登记公示表(附件4),并在学校醒目位置5个工作日,无任何异议后,由学校将考生的降分填写在中考报名登记表相应列,经校对无误后把降分登记公示表、考生降分原始证件和盖有鲜章的资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教委基教科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