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凭户口及身份证,归侨、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凭市侨办、市台办证明,在普通高中招生时降5分录取;烈士子女和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凭有关证明材料按相关优待政策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参照现役军人子女优待办法执行。符合以上降分政策和优待政策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数最高的一项政策进行降分,降分分数不累加。
考生降分必须先向学校申请,由学校审核降分原件、填写降分登记公示表,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无任何异议后,由学校将考生的降分填写在中考报名登记表相应列,经校对无误后把降分登记公示表、加盖鲜章的降分证件复印件一并报区教委基教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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