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涪陵科局发〔2025〕9号
涪陵高新区(涪陵综保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涪陵区创新团队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涪科局发〔2023〕16号)、《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涪科局发〔2020〕22号)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涪陵区科学技术局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涪陵区科学技术局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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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公文字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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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涪陵区创新团队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涪科局发〔2023〕16号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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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
涪科局发〔2020〕22号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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