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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2-00043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26
  • 发布日期
  • 2022-08-03
  • 标题
  • 曹某树、曹某道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2〕第207号
  • 有 效 性
曹某树、曹某道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8-03 来源:涪陵区林业局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2〕第207号


被处罚人姓名:曹*树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52.01.**.

身份证号码:512301********9612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百兴村3组

联系电话:157****5238

被处罚人姓名:曹*道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5.05.**.

身份证号码:512301********8595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百兴村3组

接涪陵区农业农村委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二人于2020年5月至8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百兴村3组(小地名:滴水岩)处的土地,用于修建房屋,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占用图斑林地面积0.0287公顷,其中,修建房屋占用林地面积0.0187公顷(即187平方米,其中已办理林地占用手续180平方米,实际违法超占面积为7平方米);地坝占用林地面积0.0100公顷,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当事人曹*树(也为曹*道的委托代理人)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农委移交IXJ81号图斑占用林地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比照《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项较轻档的裁量实施标准,并根据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19年第2期)第四项精神,本机关现责令你二人于2022年11月30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超占修建房屋面积7平方米的林地原状,并决定对你二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7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7平方米×10元/平方米=70元,大写:柒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二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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