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2-00052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1
  • 发布日期
  • 2022-08-0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焦石华龙电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2]第21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焦石华龙电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8-09 来源:涪陵区林业局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2〕第213号


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焦石华龙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186T

法定代表人:胡*胜     联系电话:138****9300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卷洞乡龙石村二社

接2021年森林督查621-11、12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8月 至2019年4月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涪陵区焦石镇白鹿村2组(小地名:二号桥)处集体林地修建电站取水口便道项目, 经现场勘验,其违法占用公益林地330平方米,毁坏公益林林地151平方米,地类为其它灌木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电站法定代表人胡*胜本人的陈述、证人雷*波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1年森林督查621-11、12号图斑再次核实的情况说明》、《无林权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比照《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项较重档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电站于2022年12月31日前恢复占用公益林地330平方米,毁坏公益林林地151平方米林地原状,并对你电站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改变用途林地33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3300元 ,(即330平方米×10元/平方米),大写:叁仟叁佰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帐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2年8月1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