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2〕第22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353E
法定代表人:李*春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号
接保护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大木林场(小地名:蒋家坡)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武陵山天语山庄,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你单位占用林地面积0.2994公顷(即2994平方米),林地的地类为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春委托代理人黄*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建武陵山天语山庄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比照《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项较重档的裁量实施标准,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12月30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994平方米的林地原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2994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2994平方米×15元/平方米=44910元,大写:肆万肆仟玖佰壹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