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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2-00066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8
  • 发布日期
  • 2022-08-12
  • 标题
  •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2〕第22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8-12 来源:涪陵区林业局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2〕第22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353E

法定代表人:李*春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号

接保护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大木林场(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内,小地名:牛皮坝)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武陵山白芍山庄(餐饮中心)工程,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占用林地面积0.0993公顷(即993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0.0036公顷(即36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业辅助生产用地0.0957公顷(即95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春委托代理人黄*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建白芍山庄(餐饮中心)工程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比照《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项较轻档的裁量实施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993平方米林地原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993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993平方米×10元/平方米=9930元,大写:玖仟玖佰叁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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