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113号
姓 名:侯*发 出生日期:1962年04月26日
身份证号码:51230119620426****
电话:1512363****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村3组20号附2号
根据区大木山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2月至今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村3社(位于大木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与核心区交界处,小地名:生基湾)处的林地,用于搭建彩钢瓦房屋,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占用土地面积0.0287公顷,其中占用林地0.0099公顷(即99平方米)、非林地0.0188公顷(属于违法建筑拆除后再修建的彩钢瓦房屋),地类为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侯通发在大木乡迎新村三组修建彩钢瓦房屋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 》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3年12月30日前恢复99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无立木林地(参照宜林地)面积9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1188元,即99平方米×6元/平方米×2×1=1188元;
2.处恢复占用林地面积99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792元,即99平方米×8元/平方米×1=792元。
以上二项罚款合计1980元,大写:壹仟玖佰捌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交纳。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