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15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焦石云海木材加工厂
投资人:李*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00906159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敬老院
接群众举报,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3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涪陵区白涛街道谷花村2组(小地名:柏树湾)砍伐张*、张*正、钱*余山林中的香樟树(经过张*妻子和张*正同意售卖并指认砍伐林木现场),经执法人员与你单位投资人李*忠委托人彭*国及林木所有人一起现场勘验林木株数和地径,共计砍伐香樟树41株。经委托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计算,41株香樟树材积共计8.2442立方米。比照重庆盛东木材有限公司对涪陵区杂原木300-500元/立方米的收购价格计算,林木价值人民币2473.26元 (即8.2442立方米×300元/立方米=2473.2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投资人李*忠本人的陈述、彭*国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李庆忠涉嫌擅自在涪陵区白涛街道谷花村2组砍伐林木的蓄积、材积计算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2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共82株,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4.4倍的罚款10882.34元,即2473.26元×4.4=10882.34元,大写:壹万零捌佰捌拾贰元叁角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