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156号
被处罚单位: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
负责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AC4Y617P
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同乐村一社1至3层(3-32)
接2022森林督查1403-2、3、4、5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红线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油坊村3组(小地名:天平丘、石灰冲)处的林地,用于修建白涛至梓里天然气输气管道改迁工程。经核实,2022森林督查1403-2、3、4、5号图斑面积共0.2065公顷,其中已审批0.0205公顷(涪林业函〔2021〕134号),毁坏林木0.1860公顷(折柏树187株、材积4.978立方米),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林木价值人民币2489元(比照重庆盛东木材有限公司对涪陵区原木500-800元/立方米的收购价格计算,即4.978立方米×500元/立方米=2489元)。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受委托人李*洋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2森林督查1403-2、3、4、5号图斑核实情况的说明》、《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白涛化工园区2022年森林督查图斑林地复绿核查的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对毁坏林木面积0.1860公顷已主动复绿,并经重庆市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验收复绿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毁坏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8711.5元(即2489元×3.5=8711.5元),大写:捌仟柒佰壹拾壹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