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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3-00212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铜矿山村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19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铜矿山村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19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铜矿山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2ME1683326C

法定代表人:罗*均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镇***2组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3月至5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铜矿山村5组(小地名:茶场)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林下经济生产便道,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土地面积为0.3101公顷,其中非林地面积为0.0303公顷,占用林地面积0.2798公顷(即2798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面积为2791平方米,无立木林地面积为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委托代理人李**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罗云镇铜矿山村村民委员会在铜矿山村五组实施涪陵区2023年度罗云镇铜矿山村林下茶场低效提升项目改变林地用途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2798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占用乔木林地面积2791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55820元,即2791平方米×20元/平方米×1=55820元;

2.处恢复占用无立木林地面积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42元,即7平方米×6元/平方米×1=42元;

3.处恢复占用林地面积2798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2384元,即2798平方米×8元/平方米×1=22384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78246元,大写:柒万捌仟贰佰肆拾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11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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