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209号
被处罚单位:湖北林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3MABX156R5T
法定代表人:刘英
住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57号27幢1-12
根据2023森林督查二期143-8、189-7,13,14、281-2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月至2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来龙村8组(小地名:公路下)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渝万高速铁路隧道进口附属设施和排危抢险修建边坡,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2023森林督查二期189-7,13,14图斑土地面积0.1630公顷(即1630平方米)均系你单位改变林地用途所致,森林类别为公益林1550平方米(约2.3亩)和商品林80平方米(约0.12亩),地类均为乔木林地。2023森林督查二期143-8、281-2图斑另案查处。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英的委托代理人陈**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3森林督查二期143-8、189-7,13,14、281-2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高速铁路隧道进口附属设施和排危抢险修建边坡的行为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且你单位于2023年3月主动复绿栽植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1630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公益林乔木林地用途面积1550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62000元,即1550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62000元;2.处恢复改变商品林乔木林地用途面积80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800元,即80平方米×20元/平方米×0.5=800元;3.处恢复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1550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2400元,即1550平方米×8元/平方米×1=12400元;4.处恢复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80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320元,即80平方米×8元/平方米×0.5=320元。
以上四项罚款合计75520元,大写:柒万伍仟伍佰贰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 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