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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48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2
  • 标题
  • 重庆大业昶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2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大业昶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2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大业昶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4Y7P1R

法定代表人:蒲程历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新苑路60号附1号

接区规资局移交SC5001022023071208060326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3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百兴村四组(小地名:渔田坡)的林地,用于作修建材料存放库房,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为0.0436公顷,其中毁坏林地面积0.0109公顷(即109平方米,折0.16亩);占用林地面积0.0327公顷(即327平方米,折0.49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

以上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蒲程历委托代理人陈*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SC5001022023071208060326号图斑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库房属经营性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款第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七十四款第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林地面积436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占用林地面积32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4708.8元,即327平方米×12元/平方米×2×0.6=4708.8元;

2.处恢复占用林地面积327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1569.6元,即327平方米×8元/平方米×0.6=1569.6元。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6278.4元 ,大写:陆仟贰佰柒拾捌元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帐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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