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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4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4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2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2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MB1P17712C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农会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蒋莉        联系电话:138****5968

接2022年一季度遥感监测卫片29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铜矿山村5组处(小地名:花堡洞)的林地,用于涪陵区2021罗云铜矿山村果品产业发展项目修建水池和道路及附属设施,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1.4223公顷,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其中未占用面积0.0095公顷;毁坏7号小斑林地面积0.0480公顷(即480㎡,折0.72亩);占用林地面积0.7104公顷(其他行为人涉及面积0.6815公顷,已另案处理,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201号;你单位涉及10号小斑面积0.0289公顷,即289㎡,折0.43亩);毁坏林木面积0.6544公顷(其他行为人涉及面积0.2871公顷,已另案处理;你单位涉及1号、8号小斑面积0.3673公顷,无活立木蓄积、材积)。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蒋莉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2年一季度遥感监测卫片29号图斑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769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8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734元,即289平方米×12元/平方米×0.5=1734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89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156元,即289平方米×8元/平方米×0.5=1156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2890元,大写:贰仟捌佰玖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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