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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60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标题
  • 重庆谷语云农业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2号
  • 有 效 性

重庆谷语云农业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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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2号


单位名称:重庆谷语云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AC0KRE7J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百胜6社

根据2023森林督查二期104-1、105、106-1、107-3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百兴村1组(小地名:细茶湾)处的林地,用于实施“石漠化”治理造土试验示范基地,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违法占用林地面积合计1.1005公顷(即11005平方米),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9255平方米、乔木林地1750平方米,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元凯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3森林督查二期104-1,105,106-1,107-3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实施“石漠化”治理造土试验示范基地是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面积为11005平方米(折16.5亩),未达到严重破坏程度,且已在原地主动复绿栽植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严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8月31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1005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灌木林地用途面积9255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2.9倍的罚款322074元,即9255平方米×12元/平方米×2.9=322074元;

2.处恢复改变乔木林地用途面积1750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2.9倍的罚款101500元,即1750平方米×20元/平方米×2.9=101500元;

3.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1005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9倍的罚款255316元,即11005平方米×8元/平方米×2.9=255316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678890元,大写:陆拾柒万捌仟捌佰玖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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