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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7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07
  • 标题
  • 冯某某、肖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51号
  • 有 效 性

冯某某、肖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51号


被处罚人1:冯**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51230*****03200953         联系电话:1365***6959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村8组**号

被处罚人2:肖**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5123****11170958         联系电话:158****367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村5组**号

接区检察院移交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二人于2022年8月上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涪陵区江东街道**村6组(小地名:***)曾**、潘**及集体林地中的桉树,断节后分两次租车运输到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三元村洪运木片加工厂销售。经现场勘验,共计砍伐桉树188株,经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计算,活立木蓄积共计18.6018m³,折材积11.9765m³,林木价值人民币6228元 (渝涪检刑行意〔2024〕8号)。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二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江东街道**村6组集体被伐山林林木的蓄积、材积计算报告》《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潘**被伐山林林木的蓄积、材积计算报告》《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曾**被伐山林林木的蓄积、材积计算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三条之规定,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中违法情节严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二人于2024年11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共376株,并决定对你二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4.4倍的罚款27403.2元,即6228元×4.4=27403.2元,大写:贰万柒仟肆佰零叁元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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