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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84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标题
  • 况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58号
  • 有 效 性

况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58号


被处罚人姓名:况** 性别:女  出生日期:1***.0*.09.

身份证号码:51230******90502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组**号

接群众举报线索,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2月至今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村*组(**小区后门)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房屋、坝子和堆放材料。经现场勘验,占地面积0.0702公顷(即702平方米),其中已处罚0.0601公顷(涪林罚决字〔2022〕254号,违法建筑未拆除,1号小班)、改变林地用途0.0034公顷(即34平方米,折0.05亩,3号小班),毁坏林地0.0067公顷(折0.1亩,2号小班),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公司在荔枝街道建**社区5组改变林地用途现场勘验报告》、《林权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并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702平方米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4平方米植被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612元,即34平方米×20元/平方米×0.9=612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4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244.8元,即34平方米×8元/平方米×0.9=244.8元。

以上二项罚款共计856.8元 ,大写:捌佰伍拾陆元捌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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