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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87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标题
  • 重庆市周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潭分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6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周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潭分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6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周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潭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C1APXY0E

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铜岩村三社

负责人:周廷波        

接2023森林督查四期902-3、905-3、928-2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红线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石门村4组和哨楼村6组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涪陵龙桥至白涛燃气管道工程,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三处图斑面积共0.2699公顷(即2699平方米),其中928-2号图斑为公益林,面积共1112平方米(折1.7亩);902-3、905-3号图斑为商品林,面积共1587平方米(折2.4亩),林地地类均为乔木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负责人周廷波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3森林督查四期902-3,905-3,928-2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已复绿,但还未通过复绿验收,且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和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前恢复2699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公益林面积1112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48928元,即1112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1=48928元;

2、处恢复毁坏商品林面积158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5870元,即1587平方米×20元/平方米×0.5=15870元。

以上二项罚款合计64798元,大写:陆万肆仟柒佰玖拾捌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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