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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9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8
  • 标题
  • 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73号
  • 有 效 性

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73号


被处罚单位: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07081051N

法定代表人:蒋厚田   

住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王路2号

接区审计局移交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2月至4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楠木村4组(小地名:黄泥堡)处林地,用于修建焦页一号平台集气支成工程,造成该处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毁坏林木面积0.0810公顷,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优势树种为马尾松,林木蓄积9.137立方米,折合材积6.125立方米(折马尾松97株)。比照重庆盛东木材有限公司、涪陵区代树玉木材经营部、重庆展名木业有限公司对涪陵区松原木300-500元/立方米的收购价格计算,林木价值人民币1837.5元 (即6.125立方米×300元/立方米=1837.5元)。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受委托人王*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审计局移交焦石镇楠木村4组毁坏林木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三条之规定,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中违法情节严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5倍的树木共243株,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7350元,即6.125立方米×300元/立方米×4=7350元,大写:柒仟叁佰伍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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