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94号
单位名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青龙村经济联合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00102MF6220033A 法定代表人:邓波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青龙村2组
根据2023森林督查二期134-1、134-3、136-1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2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青龙村1、3组(小地名:双河口)处的林地,用于堆放垃圾弃土,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核实,图斑面积0.1575公顷,其中非林地0.0395公顷;毁坏林地面积0.1180公顷(即1180平方米,折1.8亩,其中公益林灌木林地79平方米;公益林无林木林地604平方米;商品林灌木林地73平方米;商品林无立木林地424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波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3森林督查二期134-1、134-3、136-1号图斑核实情况说明》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堆放垃圾弃土是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且在原地主动复绿栽植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8月31日前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180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公益林灌木林地面积7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896元,即79平方米×12元/平方米×2×1=1896元;
2.处恢复毁坏商品林灌木林地面积73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876元,即73平方米×12元/平方米×1=876元;
3、处恢复毁坏公益林无立木林地面积60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7248元,即604平方米×6元/平方米×2×1=7248元;
4、处恢复毁坏商品林无立木林地面积42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544元,即352平方米×6元/平方米×1=2544元;
5、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180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9440元,即1180平方米×8元/平方米×1=9440元。
以上五项罚款合计22004元,大写:贰万贰仟零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