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0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端宏牲畜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X2QW0K
法定代表人:黄绪玲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寿坝村3社老办室
接2024森林督查一期195-1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2月至2023年7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寿坝村7组(小地名:坟堡山)处的林地修建排水沟,造成该处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为0.2615公顷,毁坏林木78株,蓄积共计10.1立方米(折材积6.77立方米),优势树种为马尾松,林木价值人民币2031元(参照重庆盛东木材有限公司、重庆展名木业有限公司、涪陵区代树玉木材经营部对涪陵区松原木市场价格300-500元计算,林木价值为6.77立方米×300元/立方米=2031元),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
以上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绪玲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4森林督查一期195-1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中违法情节严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2.5倍的树木195株,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毁坏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7108.5元,即2031元×3.5=7108.5元,大写:柒仟壹佰零捌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帐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