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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133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9
  • 标题
  • 四川弘毅万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07号
  • 有 效 性

四川弘毅万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07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弘毅万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茂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CDJNMY54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站北北街153号2栋2层244号

根据2023森林督查四期859-8-1、859-8-2、859-8-3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小坪村7组(小地名:下草树湾)处的林地,用于修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涪陵段)站前8标施工便道,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合计0.8134公顷,其中859-8-3图斑0.1267公顷现地无变化;你单位占用859-8-1图斑面积0.2694公顷(即2694平方米,折4.0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859-8-2图斑0.4173公顷非你单位违法占地所为,另立案调查。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茂生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3森林督查四期859-8-1、859-8-2、859-8-3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1月30日前恢复林地面积2694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69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59268元,即2694平方米×20元/平方米×1.1=59268元;

2.处恢复林地面积2694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23707.2元,即2694平方米×8元/平方米×1.1=23707.2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82975.2元,大写:捌万贰仟玖佰柒拾伍元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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