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11号
被处罚人:王** 性别:男 出生日期:1***.**.2*
身份证号码:5123****6634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道***首府
根据区规资局移交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在2012年下半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村2组(小地名:***)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房屋坝子和杂物间,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总面积0.4158公顷,其中前期已勘验0.2603公顷(涪林罚决字〔2016〕第127号);你在5、7号小斑上改变林地用途0.0205公顷(即205平方米,折0.3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其余小斑共0.1350公顷非你所为,另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郭**在涪陵区***乡**村2组修建避暑房改变林地用途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款第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4年10月31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205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05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4100元,即205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4100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05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820元,即205平方米×8元/平方米×0.5=820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4920元,大写:肆仟玖佰贰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