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义和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MB1K86430Y
负责人:邓小东
机构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宏义社区兴义南路88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1月底,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红星村9组(小地名:柏林沟)的林地、草地,用于修建公共厕所、岗亭和场平,改变了该处草地、林地用途,造成该处草地、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共0.1208公顷,其中改变草地用途0.0279公顷(即279平方米),毁坏草地0.0501公顷(即501平方米),草地地类均为其他草地;改变林地用途0.0074公顷(即74平方米,约0.1亩,其中乔木林地69平方米,灌木林地5平方米),毁坏林地0.04公顷(即400平方米,约0.6亩,其中乔木林地192平方米,灌木林地208平方米),森林类别均为公益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你单位负责人邓小东授权委托人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义和街道红春村9组修建房子、场平改变林地用途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所占用草地无产业规划、无产值,且你单位修建公共厕所、岗亭为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属公益性惠民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1日前拆除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780(279+501)平方米的草原植被和474(74+400)平方米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乔木林地面积261(192+6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5220元,即261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5220元;
2、处恢复灌木林地面积213(5+208)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2556元,即213平方米×12元/平方米×2×0.5=2556元;
3、处恢复林地面积474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896元,即474平方米×8元/平方米×0.5=1896元。
以上3项罚款共计9672元整,大写:玖仟陆佰柒拾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