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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064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2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2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650A     

法定代表人:李红兵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鹤凤大道6号

根据2024森林督查二期475、473-1、474-1、472-2、472-3、476-2、471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原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依据涪陵国资发〔2025〕56号之批复,该公司现已吸收合并入你单位)于2013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双溪社区1、5、9组(小地名:下湾)处的林地,修建下湾弃土场,毁坏了该处林地。经现场勘验,图斑总面积共4.2601公顷,其中非林地2.4087公顷;联合认定图斑0.8650公顷,根据区规资、林业部门《图斑地类联合认定表》意见,该林地地块不纳入林地管理范围;毁坏林地0.9864公顷,其中0.6782公顷为区规资局2024年遥感监测图斑(已根据区规资局相关要求完成复耕,区林业局不再进行处罚),剩余毁坏林地0.3082公顷(即3082平方米,折4.6亩),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2818平方米、灌木林地264平方米,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红兵的委托代理人万**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4森林督查二期475、473-1、474-1、472-2、472-3、476-2、471号图斑及周边毁坏林地的复核报告》、《涪陵区马鞍街道双溪社区下湾弃土场违法占用耕地土地复耕验收意见(涪农复耕验[2025]-034)》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下湾弃土场,是为涪陵新区城市建设服务,属公益性建设项目;且在吸收合并原园林公司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1日前恢复3082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毁坏乔木林地面积2818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67632元,即2818平方米×20元/平方米×1.2=67632元;

2. 处恢复毁坏灌木林地面积26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3801.6元,即264平方米×12元/平方米×1.2=3801.6元;

3. 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3082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29587.2元,即3082平方米×8元/平方米×1.2=29587.2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101020.8元,大写:壹拾万零壹仟零贰拾元捌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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