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066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标题
  • 佑得(宁波)贸易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42号
  • 有 效 性

佑得(宁波)贸易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42号

被处罚单位:佑得(宁波)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辉国    联系电话:159*****0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CPTLGK2W(1/1)

住所: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航天大道99号13幢310C室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重庆市涪陵区乌江流域石漠化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目(2024年度)二标段”工程项目中将砍伐的松原木于2025年5月29日,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通过运满满平台租用货车(川B92**5)调运一车马尾松原木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办事处新桥村4组(小地名:任家浩)到重庆市江津区桔瑞森木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销售,途经巴南区富康木材市场(未卸货)被巴南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工作人员查扣,后移交涪陵区案发地调查处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舒辉国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照《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6月18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