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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067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标题
  • 四川中盛兴华建设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43号
  • 有 效 性

四川中盛兴华建设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43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中盛兴华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CL6QKT6R     

法定代表人:柯小梅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吉顺街368号附138号

根据2024森林督查二期344-1号图斑及周边新增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新阳社区3组、倪峰社区5、7、9组(小地名:杉湾)处的林地,用于修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站前6标桥墩临时施工便道,毁坏了该处林地和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总面积共0.2464公顷,其中未占用0.0027公顷;344-1-4细斑0.0280公顷为前期道路;你单位毁坏林地0.1926公顷(即1926平方米,折2.9亩),改变林地用途0.0231公顷(即231平方米,折0.35亩),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林地地类均为灌木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柯小梅的委托代理人李**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4森林督查二期344-1号图斑及周边新增图斑占用林地的复核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建议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林地面积2157(1926+231)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926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20800.8元,即1926平方米×12元/平方米×0.9=20800.8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31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2494.8元,即231平方米×12元/平方米×0.9=2494.8元;

3.处恢复林地面积2157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15530.4元,即2157平方米×8元/平方米×0.9=15530.4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38826元,大写:叁万捌仟捌佰贰拾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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