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47号
被处罚单位:宁夏德泰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33MK4Q
法定代表人:张森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镇小兴墩村二队08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至今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垭口村4组(小地名:小湾)处的林地,用于修建宜涪高铁重庆段站前8标综合场拌合站及护坡,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土地总面积为4.4227公顷,其中非林地2.9068公顷(1、23、24号图斑),已审批0.1827公顷(2号图斑),毁坏林地1.3332公顷(2-22图斑)。经调查核实,其中毁坏林地面积0.9766公顷(3、4、7-20、22号图斑)是其他单位占用,已另立案调查;剩余林地面积0.3566公顷系你单位修建拌合站、护坡所占用:其中涪陵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矢量数据范围0.0465公顷(5、6号图斑);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3101公顷(21号图斑),即3101平方米,折4.6亩。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林地地类均为灌木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森委托代理人申*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李渡街道垭口村1、4组毁坏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所建项目为重点公益性铁路民生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3101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101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44654.4元,即3101平方米×12元/平方米×1.2=44654.4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101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29769.6元,即3101平方米×8元/平方米×1.2=29769.6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74424元,大写:柒万肆仟肆佰贰拾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