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33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51230********25596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镇**村居民点2栋1单元4-3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同乐派出所移交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4年2月、2024年4月3日左右、2024年4月9日左右,在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雪峰村5组(小地名:牛角湾)、雪峰村6组(小地名:南丫凹)和实胜村5组(小地名:溜沙湾)的禁猎区内,使用“树套”“丝网”(禁猎工具)非法捕获画眉共3只(其中在2024年4月3日左右捕获的画眉于2024年6月5日放生,不再作为涉案猎获物进行处罚)。
经委托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野生动物的名称、保护级别及价值进行鉴定并依据其所出具的《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4)环鉴字第241号)的鉴定意见和核算结果:1号至3号动物检材均为画眉(Garrulax canorus),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未产生交易行为。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进行核算,经查阅《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画眉(Garrulax canorus)的基准价值为1000元/只,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为1000元/只×5=5000元/只。综上,本案涉案野生动物总价值为5000元×2=10000元(因其中一只画眉已被主动放生,不计入涉案价值)。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现场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照片,你的询问笔录、方**的询问笔录、《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4)环鉴字第241号)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树套、丝网各1个,现扣押在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没收猎获物画眉两只(现收容在涪陵区美心红酒小镇动物园)。
2.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的罚款30000元,即10000元×3=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