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45号
被处罚人1:重庆市川涪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99028774
法定代表人:庹江余 身份证号码:50010********60490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乌江村四组
被处罚人2:重庆市览达汽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5HAD1A
法定代表人:庹江余 身份证号码:50010********60490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29号附145号(攀华国际广场)S9幢1-商11
被处罚人3:陈*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32********00032 电话:186*****445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3栋3单元11-2
接检察院线索,经依法查明:陈*、重庆市涪陵区川涪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览达汽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至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4组(小地名:杨家湾)的林地,用于修建驾校场地并投入经营使用,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土地面积为1.4699公顷,其中未占用0.0663公顷,非林地0.8947公顷,毁坏林地0.0552公顷,改变林地用途0.4537公顷。经调查核实,其中毁坏林地0.0552公顷中,17号小斑面积0.0300公顷系他人堆放野垃圾,已责成办事处整改,剩余毁坏林地面积0.0252公顷(即252平方米,折0.4亩;其中公益林乔木林地51平方米系2018年前毁坏的,商品林无林木林地201平方米);改变林地用途0.4537公顷中,其中3-1、7-1号小斑部分面积0.1419公顷已查处但未复绿(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94号),10-3号小斑面积0.0070公顷系前期道路,剩余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3048公顷,即3048平方米,折4.6亩(其中4-1、5、6、10-1、11、12、13、14、15-1号小斑面积共2183平方米系2018年前改变林地用途的,3-1、7-1号小斑中剩余4平方米、7-2、3-2、4-2、10-2、15-2号小斑面积共865平方米,折1.3亩系2021-2023年期间改变林地用途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庹江余授权委托人庹**和陈*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检察院移交荔枝街道乌江村4组修建训练场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勘验报告》、《历年卫星影像图》、《租赁协议》、《用地协议》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们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4719平方米(3048+252+1419=4719)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们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2021年前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2183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43660元,即2183平方米×20元/每平方米=43660元;
2、处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65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0380,即865平方米×6元/平方米×2×1=10380元;
3、恢复林地面积865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6920元,即865平方米×8元/平方米×1=6920元。
以上3项罚款合计60960元,大写:陆万零玖佰陆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们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