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53号
被处罚人姓名:宋**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 公民身份号码:5123********50284
电话:185*****111
住址:重庆市**区**街7号5幢33-1
接群众举报,立案后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5月27日-6月17日期间,收购涪陵区**镇**村6、7组三十多户村民的成片竹林(慈竹),通过鱼泡直聘网站招聘农民工使用油锯、砍刀对收购的竹林未按照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进行皆伐并使用无人机运输至道路旁,售卖给涪陵区游江竹木制品加工厂。经现场勘验,图斑中慈竹共314484株,应保留母竹后小斑可采伐共235863株。经调查核实,其中1、2号小斑共29148株慈竹不是你所为(经调查未找到实施砍伐者,已责令新妙镇政府整改);剩余3、4、5号小斑共285336株慈竹是你实施砍伐的,根据《重庆市林业采伐技术规程》可采伐214002株,应保留71334株。因竹林无材积、蓄积,是以竹林实际产出重量估算林木价值,所以,根据你提供卖出砍伐慈竹的实际吨数(39吨),并按照《重庆市林业采伐技术规程》中保留株数25%比例折算,超技术规程滥伐慈竹9吨(39×0.25=9),慈竹市场单价420元/吨,市场价值为378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宋**涉嫌滥伐涪陵区新妙镇游江村竹林株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5年12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71334株一倍的树木共71334株,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11340元,即3780元×3=11340元,大写:壹万壹仟叁佰肆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