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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077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标题
  • 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26号
  • 有 效 性

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526

被处罚单位: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1225216U     法定代表人:袁欣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陈家坝

接2024年林草执法741-2号细班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5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油坊社区3组(小地名:陈家坝)处的林地,用于芳香腈新材料系列产品项目平场土石及边坡(挡墙)治理EPC总承包工程中的新增滑坡治理项目,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0.1347公顷,即1347平方米(折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袁欣的委托代理人岳*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4年林草执法741-2号细班永久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1347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347平方米(公益林乔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53880元,即1347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53880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374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0776元,即1347平方米×8元/平方米×1=10776元。                         

以上二项罚款共计64656元 ,大写:陆万肆仟陆佰伍拾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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