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50号
被处罚人:罗**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2********7211 电话:133****4755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镇**村6组15号
接区规资局移交2024年度卫片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0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东泉村5组(小地名:蔡家坡)处的林地,用于修建露天仓库和堆放物品,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0.1817公顷,其中,非林地0.0200公顷;毁坏林地0.1048公顷(即1048平方米),其中1017平方米系他人所为,已另案调查(涪林罚立字[2025]第51号),剩余31平方米是你堆放杂物毁坏的;改变林地用途0.0569公顷,即569平方米,其中有审批手续90平方米(涪区林地〔2025〕农用林地审字55号,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479平方米,折0.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2024年度卫片NDBGP1BH3605号图斑及周边改变林地用途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5年12月18日前恢复510平方米(479+31=510)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7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9160元,即479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19160元;
2、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31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620元,即31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620元;
3、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79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3832元,即479平方米×8元/平方米×1=3832元;
4、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31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24元,即31平方米×8元/平方米×0.5=124元。
以上4项罚款共计23736元 ,大写:贰万叁仟柒佰叁拾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