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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087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11
  • 标题
  • 天长市天高木业制品厂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62号
  • 有 效 性

天长市天高木业制品厂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62号

被处罚单位:天长市天高木业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642377999     

投资人:高召坤

住所:安徽省天长市高庙集镇高庙街道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7月6日至7月7日期间,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通过租用半挂牵引车(前牌渝DR**28,后牌渝D**J1挂)将一车植物产品(杉木方和杂木方,重量约24吨)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调运至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鹤凤大道重庆特发信息光缆有限公司厂区内,准备加工成电缆盘(层板盘、胶木盘)后销售给重庆特发信息光缆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投资人高召坤委托代理人陈**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森林植物检疫检验结果》(渝涪林检[2025]7号)、《重庆市涪陵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中心采样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无植物检疫证书跨省际区域调运植物产品,经检验未发现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没有造成疫情传播。依照《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检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补检不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纠正;

2、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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