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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08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标题
  • 重庆市辉祥科技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3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辉祥科技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3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辉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GTGP6U     

法定代表人:任曦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科义路5号(盛世佳苑)1幢1-商业19(跃1)

我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你单位涉嫌违法占用林地,立案后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20日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老龙洞村2、3组处的林地,用于修建220KV山平线工程Π标段塔基和施工便道,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林木毁坏,经勘验,图斑总面积0.3822公顷,其中,非林地0.0085公顷;毁坏林地0.1037公顷(即1037平方米,折1.55亩,其中公益林乔木林地348平方米,商品林乔木林地64平方米,商品林灌木林地625平方米);改变林地用途0.0372公顷(即372平方米,折0.56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木0.2328公顷,即2328平方米(折树木163株,材积3.161m³,其中,已办证0.75m³,未办证2.411m³),比照重庆盛东木材有限公司、涪陵区代树玉木材经营部、重庆展名木业有限公司对涪陵区松、杂原木300-500元/m³、柏原木500-800元/m³收购价格计算,毁坏林木价值:2.411×500元=1205.5元。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曦的委托代理人彭**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罗云镇老龙洞村2、5组修建电塔、施工便道违法使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第2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2月28日前恢复1409平方米(372+1037=1409)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在毁坏林木0.2328公顷林地上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63株一倍的树木共163株,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72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4880元,即372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14880元;

2. 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348平方米(公益林乔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6960元,即348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6960元;

3.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64平方米(商品林乔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640元,即64平方米×20元/平方米×0.5=640元;

4. 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625平方米(商品林灌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3750元,即625平方米×12元/平方米×0.5=3750元;

 5.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72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976元,即372平方米×8元/平方米×1=2976元;

6.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037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4148元,即1037平方米×8元/平方米×0.5=4148元;

7.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3616.5元,即1205.5元×3=3616.5元。    

以上7项罚款合计36970.5元,大写:叁万陆仟玖佰柒拾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8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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