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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090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标题
  • 冉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54号
  • 有 效 性

冉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554

被处罚人:冉**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00102********0530    联系电话:133****8610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1组69号

根据区规资局移交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16年至今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2组处的林地,用于场平后堆放材料和停发车辆,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共0.0799公顷,其中非林地0.0459公顷;改变林地用途0.0340公顷,即340平方米(折0.5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2024年度卫片500102WPXZ00132号图斑及周边违法使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340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40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4倍的罚款2720元,即340平方米×20元/平方米×0.4=2720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40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倍的罚款1088元,即340平方米×8元/平方米×0.4=1088元。                       

以上二项罚款共计3808元 ,大写:叁仟捌佰零捌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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