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63号
被处罚人:张*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0552 电话:135****5688
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23-8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街道****
接区规资局移交2024年度卫片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20年1月2日承租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办事处**村一组原轧钢厂所用全部场地,转租给他人经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办事处**村一组原轧钢厂处的林地,场平后用于堆放物品和搭建钢棚,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为0.1206公顷,其中非林地0.0191公顷;前期水塘0.0102公顷;改变林地用途0.0913公顷(即913平方米,折1.37亩),其中公益林890平方米,商品林23平方米,地类均为乔木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2024年度卫片NDBGP1BH5677号图斑及周边违法使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6年2月28日前恢复913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拟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90平方米(公益林)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7800元,即890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17800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3平方米(商品林)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230元,即23平方米×20元/平方米×0.5=230元;
3、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13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7936元,即913平方米×8元/平方米×0.5=3652元;
以上3项罚款共计21682元 ,大写:贰万壹仟陆佰捌拾贰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