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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093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标题
  • 张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74号
  • 有 效 性

张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574

被处罚人:张*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公民身份号码:510221********3713      电话:159****1301

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2组74号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镇**村1组

接区大木山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镇**村1组***原屋基(小地名:二槽)处的林地,用于场平后搭建钢棚准备蘑菇种植的拌料车间和堆放混泥土弃石,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和造成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0.0869公顷,均位于重庆市大木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其中非林地0.0805公顷;毁坏林地0.0035公顷(即35平方米,折0.05亩);改变林地用途0.0029公顷(即29平方米,0.04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镇**村1组违法使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并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6年2月28日前恢复64平方米(29+35=64)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7倍的罚款243.6元,即29平方米×12元/平方米×0.7=243.6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9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7倍的罚款162.4元,即29平方米×8元/平方米×0.7=162.4元。                        

以上2项罚款共计406元 ,大写:肆佰零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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