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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108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6
  • 标题
  • 陈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51号
  • 有 效 性

陈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51号

被处罚人:陈**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      电话:135******96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镇***组**号

接区规资局移交2024年度卫片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处的林地,通过碾压场平,用于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造成林地、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0.1815公顷,其中,非林地0.0200公顷;改变林地用途0.0569公顷(非你所为,另立案调查);你毁坏林木0.0736公顷(即736平方米,折柏木51株,蓄积0.927m³、材积0.601m³),比照重庆展明木业有限公司、重庆翔飞木业有限公司、涪陵区代树玉木材经营部对涪陵区柏原木500元/m³的收购价格计算,林木价值人民币300.5元,即0.601m³×500元/m³=300.5元;毁坏林地0.0310公顷,即310平方米(其中31平方米非你所为,另立案调查,你毁坏林地279平方米,折0.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2024年度卫片NDBGP1BH3605号图斑及周边改变林地用途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并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6年1月31日前恢复279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51株)2.1倍的树木共107株,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27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4倍的罚款4464元,即279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4=4464元;

2、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279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倍的罚款892.8元,即279平方米×8元/平方米×0.4=892.8元;

3、处毁坏林木价值1.6倍的罚款480.8元,即300.5元×1.6=480.8元。                          

以上3项罚款共计5837.6元 ,大写:伍仟捌佰叁拾柒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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