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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10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6
  • 标题
  • 张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第69号
  • 有 效 性

张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第69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          性别:男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512301**********37           出生日期:19**.**.**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         电话:150******82

接群众举报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8月31日,擅自在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小地名:***)处砍伐马尾松4株自用。经委托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计算,滥伐林木蓄积为0.4608立方米,折合材积为0.3089立方米。比照重庆展名木业有限公司、重庆翔飞木业有限公司、涪陵区代树玉木材经营部对涪陵区松原木300元/立方米的收购价格计算,林木价值人民币92.67元,即0.3089立方米×300元/立方米=92.6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丰收村7组(小地名:****)处滥伐林木的积蓄、材积计算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三条之规定,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第2项中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6年2月28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3倍的树木共5株,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3.2倍的罚款296.54元,即92.67×3.2=296.54元,大写:贰佰玖拾陆元伍角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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