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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11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 标题
  • 杨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70号
  • 有 效 性

杨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70号

被处罚人:杨**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512301**********5X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电话:135******88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

接区规资局移交2024年度卫片NDBGP1BH1200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7月至9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小地名:***)处的林地,用于搭建彩钢棚、修建房前坝子和入户道路、倾倒弃渣垃圾,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共0.1160公顷,其中8号小班为非林地0.0066公顷;1-1、5号小班面积共0.0393公顷为原有老屋基,无违法行为;1-2、2、3、4号小班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0454公顷(即454平方米,折0.68亩),其中公益林乔木林地254平方米、公益林竹林地83平方米、商品林乔木林地117平方米;6、7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0.0247公顷(即247平方米,折0.37亩),其中公益林乔木林地201平方米、公益林竹林地46平方米。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2024年度卫片NDBGP1BH1200号图斑及周边违法使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6年2月28日前恢复701(454+247=701)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改变公益林乔木林地用途面积25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6096元,即254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6=6096元;

2. 处恢复改变公益林竹林地用途面积83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1992元,即83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6=1992元;

3. 处恢复改变商品林乔木林地用途面积11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1404元,即117平方米×20元/平方米×0.6=1404元;

4. 处恢复毁坏公益林乔木林地面积 201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4824元,即201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6=4824元;

5. 处恢复毁坏公益林竹林地面积 46 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1104元,即46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6=1104元;

6. 处恢复701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3364.8元,即701平方米×8元/平方米×0.6=3364.8元;                       

以上六项罚款共计18784.8元,大写:壹万捌仟柒佰捌拾肆元捌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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