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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131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06
  • 标题
  • 福建顺通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64号
  • 有 效 性

福建顺通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64号

被处罚单位:福建顺通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C31G0W23    

法定代表人:张国胜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4#楼6层29办公-2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龙桥社区7组(小地名:三丘湾),用于修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七标桂林村隧道通所路,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现场勘验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25年第75号),图斑土地面积为0.9392公顷(即9392公顷,折14.08亩),其中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标准的林地面积0.3396公顷(即3396平方米,折5.09亩);林地毁坏但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林地面积0.5996公顷(即5996平方米,折8.99亩)。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8639平方米、灌木林地753平方米。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国胜委托代理人赵*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25年第75号)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所建项目为重点公益性铁路民生工程项目,且已于2025年6月进行了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严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3月31日前恢复9392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1. 处恢复毁坏乔木林地面积863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2.8倍的罚款483784元,即8639平方米×20元/平方米×2.8=483784元;

2. 处恢复毁坏灌木林地面积753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2.8倍的罚款25300.8元,即753平方米×12元/平方米×2.8=25300.8元;

3. 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9392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8倍的罚款210380.8元,即9392平方米×8元/平方米×2.8=210380.8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719465.6元,大写:柒拾壹万玖仟肆佰陆拾伍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0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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