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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133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标题
  • 张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58号
  • 有 效 性

张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58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字号:涪陵区**农家乐)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420123**********77    电话:177******80

户籍地址:**市**区**街**村*****号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  

接区规资局移交2024年度卫片NDBGP1BH5784、NDBGP1BH5783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17年10月至2025年7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改造涪陵区**农家乐相关附属设施及道路,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林木毁坏。根据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本次鉴定范围土地面积共1.0722公顷,其中非林地0.7752公顷;林地0.2970公顷,即2970平方米(其中毁坏林木0.1031公顷,即1031平方米;改变林地用途0.1939公顷,即1939平方米),森林类别均为公益林、地类为小径竹和阔叶林。结合《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025年第103号)涉林小班与规资局不动产权范围重合区域的情况说明》,减除不动产权矢量数据范围重合区域总面积为500平方米后,涉林总面积为2470平方米(其中毁坏林木1027平方米, 改变林地用途1443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其中毁坏林木1027平方米系你所为(其中2022年-2023年期间,修建花台、景观草坪和道路占用16号图斑,毁坏林木160平方米,折柏木1株,蓄积0.508立方米,材积0.345立方米;2023年 8月-2025年7月期间,修建堡坎、道路占用6、7、8号图斑,毁坏林木867平方米,折慈竹130株,无蓄积、材积);改变林地用途1443平方米,其中782平方米(4号图斑)系廖某2017年前修建房屋、道路等工程建设所占用,另立案调查; 剩余661平方米(折0.99亩)系你所占用(其中2021-2022年期间,修建房屋占用13号图斑156平方米;2022年-2023年期间,修建花台、景观草坪和道路占用14、15号图斑262平方米;2023年 8月-2025年7月期间,修建堡坎、道路占用5、9号图斑243平方米)。参照重庆展名木业有限公司、重庆翔飞木业有限公司、涪陵区代树玉木材经营部对涪陵区柏原木市场价格500-800元/m³计算,林木价值为0.345m³×500元/m³=172.5元。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2024年度卫片NDBGP1BH5784、NDBGP1BH5783号图斑占用林地的勘验报告》、《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25年第103号)、历年影像图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毁坏林木867平方米无蓄积、无材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2023年8月至2025年7月期间的违法行为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第6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661平方米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在毁坏林木1027平方米的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31株(130+1=131)一倍的树木共131株,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2021年至2023年期间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18平方米(156+262=418)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6720元,即418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16720元;

2、处恢复2023年8月至2025年期间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43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4860,即243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4860元;

3、处恢复2021年至2023年期间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18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3344元,即418平方米×8元/平方米×1=3344元;

4、处恢复2023年8月至2025年期间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43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972元,即243平方米×8元/平方米×0.5=972元;

5、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345元,即172.5元×2=345元。                

以上5项罚款共计26241元,大写:贰万陆仟贰佰肆拾壹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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