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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135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标题
  • 重庆腾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72号
  • 有 效 性

重庆腾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7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腾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CDHMC26A     

法定代表人:夏英文    电话:17*******83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7号(涪城尚座.裙楼)负1层商业1ZC-003

根据区规资局移交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方坪村2组(小地名:小湾)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方坪茶厂厂房过程中,造成林地、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调查核实,图斑土地总面积为0.5059公顷,其中非林地0.2043公顷;已审批0.2429公顷(渝林许可地〔2024〕647号);改变林地用途0.0176公顷,系乡村集市(出售农副产品),而非你单位所为,另立案调查;毁坏林地0.0411公顷(即411平方米,折0.62亩,树木32株,林木蓄积0.921m³,材积0.617m³),系你单位承建工程所为,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比照重庆展名木业有限公司、重庆翔飞木业有限公司、涪陵区代树玉木材经营部对涪陵区松原木300-500元/立方米的收购价格计算,林木价值人民币185.1元,即0.617立方米×300元/立方米=185.1元。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夏英文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2024年度卫片NDBGP1BH7432号图斑及周边占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承建工程过程中在同一地块上既有毁坏林地的行为也有毁坏林木的行为,且因毁坏林地面积0.62亩未达到处罚罚款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三条之规定,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3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2株2.1倍的树木共67株,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370.2元,即185.1元×2=370.2元,大写:叁佰柒拾元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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